国家体育总局:5月1日起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
- 作者:乐赢公众号
- 发布时间: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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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5月1日起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
引言
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除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及特殊赛事之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3月16日, 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办法》表示,自5月1日起,除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办法》要求,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这一条一定要留意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解读:
1)2020年5月1日前,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公开举办体育赛事!这里没有讲赛事规模大小、人数多少,所以体育行业同仁请留意,在球场开放后务必遵守这个规定。
2)如果违反规定举办赛事,罚款最高可达三万元!
3)几个小伙伴自己打计分比赛,算不算举办赛事呢?这个当然不算。但是如果参加人数较多,又被人举报,那可就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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