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措施》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进一步完善体育产业支持举措,优化扶持范围与资助方式,提升产业政策的精准性与针对性。与原有政策相比,《若干措施》在创新驱动、政策引导的总体框架下,全面地引导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完善对高端体育赛事、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体育产业园区基地、体育项目贷款的扶持标准,增加体育产业优秀新业态项目奖励、国际体育组织房租补贴、年度优秀“走出去”体育企业奖励和体育企业办展资助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若干措施》按照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修改了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方式,强化资金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取消联席会议审批模式,并加强与现有其他产业政策的协调,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
(一)总则(共3条)
1.第一条指导思想。
紧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战略机遇,提出建设国际著名体育城市的总体目标。
2.第二条基本原则。
围绕总体目标,提出了改革引领、创新驱动,市场需求、政策引导和联动发展、协同合作三项基本原则。
3.发展目标:
对深圳体育产业发展总目标分阶段分步骤:
到2020 年,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 1200 亿元;
到2025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到2.8%;
到2035年,成为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全国典范,体育创新能力、体育综合竞争力世界领先,成为国际著名体育城市;
到本世纪中叶,跻身世界体育产业高度发达城市行列,成为国际体育示范城市。
(二)建设国际体育赛事著名城市(共5条)
1.构建与国际体育赛事著名城市相匹配的高端体育赛事体系。
重点鼓励发展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帆船、冰球、无人机、赛艇、马拉松、五人足球、三人篮球、国际象棋、围棋、象棋等运动项目。
2.对重点鼓励发展的运动项目实施分类引导和精准扶持。
其中,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帆船、马拉松、冰球和无人机为一类扶持项目;赛艇、五人足球、三人篮球、国际象棋、围棋、象棋为二类扶持项目。
3.对一类、二类扶持项目涉及奥运会参赛资格或积分的世界锦标赛、杯赛、公开赛等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1500万元、500万元资助;
对有国际最高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800万元、300万元资助;
对有国际最高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资助。
4.对其它奥运项目的国际A类单项体育赛事,在其落地的首3届按馆租金、安保支出,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5.对暂未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但极具发展潜力的运动项目,或属于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市举办的世界范围内最高等级、积分的国际顶级赛事,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资助范围和限额的,另行研究。
(三)打造国内职业体育高地(共5条)
1.明确重点鼓励发展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帆船、冰球、五人足球、三人篮球、国际象棋、围棋、象棋等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明确打造国内职业体育高地的具体目标为我市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名次、等级和数量均达到全国最前列。
2.明确资助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资金使用范围为训练基地、专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以更好地在事后资助模式下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将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上限由2500万元提高到3500万元。
3.将参加职业联赛取得优秀成绩的奖励上限由3000万元提高到8000万元。
4.将首次晋级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奖励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
5.市政府引进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参与共建国家队,建设国家队训练基地,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资助范围和限额的,另行研究。
(四)促进产业创新(共4条)
1.建设体育技术创新载体,符合条件的可按我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促进体育科技创新,符合条件的可按我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为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完善体育全产业链条,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康养、医疗等产业融合发展,经认定为优秀新业态项目的,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4.鼓励体教、体医结合,支持学校与体育部门共同开展体育训练和竞赛指导,鼓励有条件的深圳中高等院校设立体育相关专业;推动形成体医融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
(五)壮大市场主体(共3条)
1.支持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新增了园区、基地考核优良奖励,以不超过总量的30%为上限,评选出优良以上的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中小微企业入驻市级以上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发展,鼓励各区和大型企业以低租金吸引体育企业入驻。
3.推动足球产业发展,深化足球改革,探索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新模式。
(六)拓展国内外市场(共4条)
1.为落实《意见》关于推动更多国际组织和机构落户深圳的要求,增加了关于吸引国际体育组织和企业把总部或地区总部设在深圳的规定。
体育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可按《关于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我市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市租用办公用房设立国际或地区总部的并开展相关体育业务的,参照总部企业房租补贴标准即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
2.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中关于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体育企业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体育品牌,支持优势企业、优势品牌和优势项目“走出去”,增加了支持体育企业扩大对外服务和贸易,对总部和纳税均在深圳且对外服务贸易排名前10的年度优秀“走出去”体育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的规定。
3.构建粤港澳大湾区高端体育合作平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体育产业一体化。
4.支持体育企业举办体育产业专业展会,鼓励国际知名体育用品展会落户深圳。
对符合条件的办展,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七)拓宽投融资渠道(共2条)
1.发挥深圳作为全国领先的金融中心城市优势,促进体育产业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
2.对体育企业符合条件的体育项目贷款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资助,探索与银行合作向我市中小微体育企业定向发放贷款贴息模式,拓宽中小微体育企业融资渠道。
(八)强化保障措施(共4条)
1.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大市级财政资金的投入,鼓励各区设立区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市、区级财政对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联动支持。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简化外籍高层次体育人才签证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强体育产业智库建设。
3.保障体育产业用地需求,对体育设施项目用地予以优先安排。
4.增强部门协作,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九)附则(共3条)
1.明确本措施配套细则的发布、实施。
2.市级财政对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奖励、鼓励各区配套,规定市、区对同一项目的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50%。
3.明确文件有效期为5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社会提供各种体育产品(货物和服务)和体育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单位。主要从事领域包括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和设施管理,体育经纪与代理、广告与会展、表演与设计服务,体育教育与培训,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体育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出租与贸易代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11个大类。
每类资助具体的申报条件、标准和程序等事项,按照相应的实施细则进行操作,申报者可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了解有关信息。各资助奖励项目每年进行2次以上集中受理申报,分类进行审核和认定,流程为:发布通知—网上申报—网上初审—形式审查—现场考察(或集中汇报)—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财务审计—局党组会审议—公示—公告。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和奖励。
设定资助范围、资助上限和资助比例三个条件,对应不同资金使用领域、不同运动项目类别、不同职业联赛等级、不同名次和投资规模,设置相应上限额度,并根据专家评审和第三方审计确定具体资助金额,最后按比例确定具体资助金额,以保证资金的适配性和合理性。市级财政对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奖励、支持各区可按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并明确市、区对同一项目的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50%。
本文来源: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